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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记者 刘岩

值此“六一儿童节”来临之际,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,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、安全、和谐的环境。

离婚诉讼中要考虑对幼儿的保护——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

2005年,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。2020年4月,王某起诉离婚,但由于证据不足,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。之后,王某仍认为无法与李某继续正常生活,没有和好的可能,2022年再次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;一儿一女均由王某抚养,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两个孩子大学毕业为止。

庭审中,李某辩称,夫妻二人感情尚未破裂,幼子才18个月,王某没有独自抚养的能力,不同意离婚。

在2020年4月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,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后,王某与李某目前现居同一地址,无法提供二人已经分居的证据。结合王某与李某婚生子才18个月的年龄,亦无法认定王某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分居满一年的情形。二人自2005年结婚,至今已经17年有余,李某庭审中称与王某的感情尚在,且明确不同意与王某离婚。王某提供的现有证据,亦不足以证明其与李某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。故王某的主张,法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
本案中,原告虽然多次提出离婚诉请,但是结合庭审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“背对背”调解时了解的情况,法官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基础尚在。原告起诉时正值哺乳阶段,无论精神方面还是物质方面,均需要另一半的协助与支持,提出离婚只是一时冲动。据此,本案虽以判决形式确定案件结果,但是原告方并未提出上诉,亦未再次起诉离婚。离婚诉讼不仅限于原、被告的婚姻关系,也包括子女的抚养。除了物质方面的需要,子女更需要的是父母的陪伴及关爱。夫妻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,相互扶持、相互理解、相互关爱,理性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,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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